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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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保障学生和广大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按学院职权范围应由学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分管院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第一责任。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部门工作中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信访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学院信访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一)代表学院受理、督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院各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院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协调学院各部门处理好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第六条 学院受理信访事项后,将分类进行处理。
(一)所受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办公室(院办公室)登记,再向相关部门交办、转办,同时与学院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并及时向学院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处理。
(二)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上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后,协调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三)对已经或应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办公室(院办公室)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实行首访负责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已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若需书面答复信访人的,承办部门应拟出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由信访工作办公室(院办公室)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不得透露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九条 学院在网站首页设立意见箱,随时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信访工作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院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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