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7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教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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